《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审议 7种紧急情况可使用应急维修资金

  西安新闻网讯 11月2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分组审议。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在多方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小区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实践中很多小区不知道业主大会筹备组如何组建和运行。据此,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在省住建部门的职责中,增加了“制定业主大会筹备组产生运行办法”的规定。根据群众反映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情况,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针对小区维修资金使用困难,很多业主甚至不知道该如何申请使用的实际情况,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对维修资金的使用,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按照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改造三种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

  应急维修资金使用方面,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了7种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形,包括: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其他危及人身财产、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等。并授权各地在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应急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同时,增加了未建立维修资金或者已建立维修资金但续筹不足时的相关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还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服务、收费、经营与收益等方面事项;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在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个性化服务,并依照市场价格收取服务费用。(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雪妮)